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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元市排污许可证后清单式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开云官网    发布时间:2024-06-23 10:35:24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环执法〔2022〕23号)要求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主体责任,制定本方案。

  实施排污许可证后清单式执法检查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也是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2022年3月28日和5月11日,生态环境部分别印发了《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导意见》和《通知》都明确要求开展以排污许可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各县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排污许可证后清单式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和把握各项新制度、新措施、新要求,深入推动相关工作。

  到2023年底,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后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到2025年底,排污许可证后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

  (一)排污单位是否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尤其是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物排放口数量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排污单位,是否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检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抽查核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自行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对产生工业固态废料单位,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固态废料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1〕26号)要求,检查工业固态废料尤其是危险废物执行情况。

  (三)对新核发证企业,三个月内组织并且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许可证各要素是否齐全,企业是否按要求报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

  (四)重点检查造纸、炼钢、电力生产、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个行业的排污单位是不是真的存在“未批先建”“边建边批”等环评违法问题。造纸、炼钢、电力生产、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个行业的现场检查简要指南将另行印发。

  (五)结合日常检查,对排污许可管理部门提供的排污许可限期整改到期、许可证有效期到期的排污单位开展检查,对移交的排污许可问题线索依法进行处理。

  按“两步走”程序开展检查:一是“持证排污”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二是“按证排污”情况,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实施情况。

  注:①②参考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如该行业技术规范尚未出台,参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③参考各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如该行业技术指南尚未出台,参考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后清单式执法检查按照属地为主原则,以县区自查、市级督查、省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其中,县区自查由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采用日常“双随机”和专项“双随机”相结合、非现场执法和现场执法相结合组织并且开展证后清单式执法检查工作。同时规范填写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清单(见附件2)。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生态环境部总体部署,把排污许可证后清单式执法检查列入全年执法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与排污许可提质增效行动、排污许可限期整改、“未批先建”项目排查等相关工作协调衔接。各生态环境局按照排污许可履职要求,根据执法监管力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将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并按月落实。检查计划、检查结果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

  (二)强化执法监测。监测机构要积极努力配合执法部门,按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需求开展执法监测,加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停限产等特殊时段排放情况的抽测力度,确保执法取证及时到位、数据准确、报告合法。

  (三)严惩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通过限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普法宣传。开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宣贯,全年至少组织1次面向企业的排污许可守法培训,督促企业落实环境管理主体责任。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做得好的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

  (五)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做好已发排污许可证企业的日常执法监督,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排污许可证全方面检查;对一般管理单位和登记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排污许可证全方面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公开处罚处理情况,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录入检查企业名单、检查内容及处罚情况。

  (六)按时报送相关情况。每月月底前将《排污许可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及排污许可证后执法典型案例发送至OA系统;11月10日前报送全年排污许可执法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许可证证后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经验做法、主体问题及处罚情况、下一步工作等。

  注:1.此表由各县区完成后报市支队,市级汇总后报省总队,邮箱:,联系方式:。

  2.2022年6月30日前,报送2022年上半年数据;2023年1月1日前,报送2022年全年累计数据。

  (通过执法监测或检查记录台账和自动监控数据或其他监测手段,核实判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通过执法监测或检查记录台账和自动监控数据或其他监测手段,核实判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